发布时间:2017-01-05新闻来源: 慧聪涂料网
日前,记者从福建省环保厅获悉,环保部印发《排污许可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规定的目的是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对于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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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明确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其中包括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等。环保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分批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在名录规定时限内持证排污。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不同,环保部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
据规定,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信息。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现有排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还须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按规定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附《排污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了解更多信息:
注:图片文件信息来自北极星节能环保网,慧聪涂料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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