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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地方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

发布时间:2016-08-03新闻来源: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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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1日发出通知,于即日起至8月21日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样。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社会团体应当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重要信息,提高社会团体透明度,提升公信力。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可以直接登记,并确定了四类直接登记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对于成立直接登记范围以外的社会团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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