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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国企经营者越权投标、擅变合同、超进度付款将严重追责

发布时间:2016-08-25新闻来源: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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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安排。其中有部分内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一起来看看:


责任追究范围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工程承包建设方

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


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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